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法院:正进行受理前审查

Connor 抹茶交易网站 2025-05-13 1 0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法院:正进行受理前审查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近日,这样一条话题冲上了热搜,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根据公开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一对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对此,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如此悬殊的差额背后或有猫腻,更有网友担心,是否是高龄老人成为了“职业背债人”。

申请人自述:债务为曾经创业时所欠下

从公告中可以看到,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女子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丈夫刘某申报每月收入6221.94元。妻子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丈夫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两人合计银行存款余额64907.85元。妻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丈夫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根据法院公告,牛某、刘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为两案,两个案件虽然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的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审查。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申请人刘某、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述: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经营企业,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刘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二人合计负债约1.2亿元。现二人均已退休,刘某退休金4200元/月,牛某退休金2500元/月,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月,亲朋子女资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产2套,商铺4套,车辆1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此外,稍早前,还有一则“女子月入4700负债2544万”的个人破产申请也引发热议。对此,该名负责人回应称,据该案破产申请人周某自述,其自2012年12月开始创业,设立某环保公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经营企业,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投资失利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周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2540万余元。现入职新岗位,月收入4784元,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案件破产清算申请人自述,其负债主要为之前创业所负债务,公告载明的收入情况为申请人自述的目前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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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等于受理 案件目前处于受理前的审查阶段

个人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记者还注意到,部分网友对上述破产清算案件存在“申请=法院受理”的误解。

事实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案件从个人债务人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严格的流程。该负责人介绍,基本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申请前面谈辅导、申请审查、裁定受理。

“在面谈辅导阶段,个人债务人需陈述其负债规模、负债原因、资产和收入等情况,破产管理署引导其规范提交申请材料。”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在债务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后,立“破申”案号进行审查。

为防范破产欺诈行为,法院会通知债务人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并在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公开破产申请的相关信息,接受全体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阶段,法院委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摇珠指派具有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

此外,法院一般还会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对债务人的负债原因、负债规模、资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存在逃废债以及破产欺诈情形、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依法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上述破产申请在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待信息核查完成后,市中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情况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等,组织听证调查,严格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个破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负责人说。

对严防恶意逃废债有制度安排

个人破产制度是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条合法的解决路径,助力其“经济重生”、东山再起,另一方面又压实债务人尽力偿债责任,帮助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必须做好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工作,避免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

对此,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如,深圳法院采取“预防在先、惩戒在后”措施,对于个人破产程序前、中、后暴露的逃废债和欺诈行为,分类施策、及时分流处置。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观意图、具体情节、后果严重程度等,分别予以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退出破产程序、延长考察期、司法惩戒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信息进行公告,就是为了让全体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严防逃废债,让个人破产在‘阳光下进行’。”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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